各镇、街道安委办,区有关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根据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区安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年”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念统领全局,真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主体,夯实基础,开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年”活动的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蒋新耀
副组长:房 峰
成 员:毛国华 刘伟敏 林琳 蒋华春
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均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一领导。
三、工作重点
在宣传年活动中,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行动,协调配合,针对各自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活动。
(一)全面开展镇(街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再培训工作。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各镇(街道)政府为单位,区安委办协助配合,对本辖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再培训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由区安委办协助各镇(街道)政府制定。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是举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二是编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警示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三是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突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宣传力度;四是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活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采取安全生产告之承诺的形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书的要求,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落实各镇(街道)级的监管责任,继续实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与镇(街道)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建立镇(街道)主要领导定期督查制度;镇(街道)分管领导与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书》并报区安委办备案。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管。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忽视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实施步骤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年”活动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4月10日~6月30日)
1、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工作。各镇(街道)及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市安委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负责各辖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工作实施;并将所有《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告知书》于5月15日前上报区安委办。通过安全生产职责告知承诺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增强安全法治意识,落实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平安。
2、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二)第二阶段(7月1日~9月30日)
有计划地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等法定培训考核工作。
1、全面开展镇(街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再培训工作。
2、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继续举办多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三员”培训班。
(三)第三阶段(10月1日~12月30日)
以监督检查为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隐患,巩固成效。
1、认真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督查工作。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五整顿、两关闭”要求,认真督查验收,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
3、组织做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5、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年”活动交流总结。
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