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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信息互通办法》的通知(常新组〔2010〕51号)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区委组织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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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机关各党工委,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现将《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信息互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信息互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干部监督信息资源,在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之间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监督信息互通对象主要是区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区委管理或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干部监督信息互通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方式主要是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召开联系通报例会,通报有关干部监督信息。不定期方式主要是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动态,及时就有关事项征求对方意见以及通报信息。
第四条 干部监督信息联系通报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副部长,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干部监督信息联系通报例会中,区纪委应向区委组织部通报如下信息:
(一)区管干部违纪、违法受到立案查处的情况;
(二)区管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四)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它需要通报的干部监督信息。
第六条 干部监督信息联系通报例会中,区委组织部应向区纪委通报如下信息:
(一)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区管领导班子运行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区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四)区管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情况;
(五)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其它需要通报的干部监督信息。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应征求对方的意见:
(一)拟对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区纪委应在上报审批前,征求区委组织部的意见;查处结案后,应及时将处分的有关材料送区委组织部,归入本人档案;
(二)拟提拔任用的区管干部,区委组织部在报区委研究前,应征求区纪委的意见;
(三)拟提拔任用或调动镇(街道)、区直属单位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时,区委组织部在报区委研究前,应征求区纪委的意见;
(四)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前,区委组织部应征求区纪委的意见;
(五)制定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时,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应相互征求意见。
第八条 日常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
(一)干部因违纪问题被正式立案或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区纪委应向区委组织部进行通报;
(二)对反映干部选人用人问题的群众举报,区纪委查实后应向区委组织部进行通报;
(三)区委组织部委托区纪委调查核实的案件,区纪委查实后应向区委组织部进行通报;
(四)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情况,区委组织部应向区纪委进行通报;
(五)在受理群众举报或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区委组织部应向区纪委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干部监督互通信息,责任单位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信息互通单位提供调查核实情况。
第十条 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应针对互通信息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必要时,及时向区委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区纪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干部处为各自职能处室,负责具体信息沟通及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对信息互通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