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民宗[2005]9号
关于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切实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觉悟、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规范宗教操守和活动行为,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今年继续对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一、 考核时间
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月15日
二、考核对象
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年满70周岁非场所主要负责人除外)。
三、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宗教学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是否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是否具有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真正做到爱国爱教;是否自觉贯彻党的宗教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自觉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理论水平,能够对本教的教义教规作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诠释;是否具备所任工作的能力,以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行为和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考核等次
对照考核内容,根据实际表现,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不改的,以直接评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五、考核方式
1、自我总结。考核对象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宗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表(见附表),并请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表格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民主评议。在考核对象自我总结(述职)的基础上,由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及信教群众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评定。
六、奖惩措施
对考核优秀的,适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训勉,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通过考核,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现实表现好,与政府同心同德的人员推荐提拔到领导岗位,激励大家努力工作,争先创优。
附:《常州市新北区宗教教职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