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部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太湖流域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12〕293号)和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常州市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的通知》(常环防〔2012〕49号),特制订《新北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必须立即制订整治方案,并于12月10日前上报区环保局、经发局。同时确定一名整治工作联络员(含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一并予以上报。
联系人:环保局污控部门 蒋亚卫,电话:85163005, 经发局工业处王建,电话:85127665。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
2.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标准
附件1:
常州市新北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
为切实解决我区电镀企业存在的装备差、污染重、隐患多、工艺落后等问题,有效保护环境安全,根据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太湖流域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12〕293号)和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常州市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计划的通知》(常环防〔2012〕49号),决定集中开展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
所有从事电镀锌、铜、镍、铬、锡、镉、铅、银、金等金属及其合金的企业,包括独立电镀企业和设立电镀车间、工序的企业。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电镀生产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电镀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电镀企业或非法电镀项目,所有无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电镀项目(生产线)一律依法取缔关闭,确保把非法电镀生产企业关停到位。
(二)坚决关停违规电镀项目
仍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早已明令淘汰的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含氰沉锌工艺,以及应该淘汰的高六价铬钝化、电镀铅锡合金、含硝酸退镀等高污染工艺的,一律依法淘汰;对生产设备简陋、工艺简单、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危害严重的电镀企业,依法取缔;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依法关闭。
(三)全面整治规范电镀行业
在取缔、关停违法电镀企业、电镀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标准》,对电镀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都要制订整治方案,经区环保、经发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需保留手工电镀线的,由企业申请,报经区环保、经发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和经信委认证、审核备案。
电镀企业在整治期限内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并经区环保、经发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通过整治不能达到相关标准、未通过环保和经发等部门验收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区政府关闭。
三、进度安排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2年11月底前)
对独立电镀企业和设立电镀车间、工序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照省《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标准》排查存在问题,核查并确定拟取缔、关闭、淘汰、整治的企业、项目、工艺(设备)名单。
(二)整治方案制订阶段(2012年12月底前)
区环保局对拟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项目、工艺(设备)制订关闭、淘汰计划;对其他整治企业督促制订整治方案,并对整治方案组织审查;对列入整治范围并存在工艺装备、污染防治等方面严重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底前)
2013年2月底前,依法取缔非法电镀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关闭违法企业等工作;2013年4月底前完成电镀企业的整治工作。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13年6月15日前)
2013年5月底前,完成电镀企业的验收工作。2013年6月1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四、职责分工
(一)区环保局、经发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 。具体负责全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包括企业存在问题排查、督促编制整治方案、方案审查以及整治完成后的验收等。
其中,区环保局负责落实企业执行环保政策、环境防护距离、厂区生产环境、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固体废物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应急管理、日常环保管理等方面的整治要求;区经发局负责落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行业准入条件、落后产能淘汰以及工艺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整治要求。
(二)区环保局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内部分工如下:
1.污控部门牵头负责相关环保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具体负责制订整治工作计划、会同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对全区电镀企业整治方案进行审查、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跟踪推进、验收组织及工作总结等。
2.区环境监察大队、 新北工业园区环保分局负责整治企业环境防护距离、厂区生产环境、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应急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日常环保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整治和验收。
3.综合计划部门负责企业清洁生产方面的检查、整治和验收。
4.开发部门负责企业执行环保政策、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检查、整治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为加强组织,强力推进,环保、经发部门应及时制订整治计划,建立有效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
(二)加强监督考核
区环保局、经发局将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列入区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同时纳入环保大行动月度点评,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附件2:
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标准
一、执行环保政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工艺装备水平
1、执行无氰电镀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的电镀工艺,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2、电镀生产中无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
3、淘汰手工电镀工艺,大力推行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减少物料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确因生产技术条件等因素需要保留手工电镀生产线的要严格控制。
4、淘汰单槽清洗等落后工艺,采用淋洗、喷洗、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生产工艺。
5、适用镀种有带出液回收工序,有铬雾回收利用装置。
三、环境防护距离
企业电镀生产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必须满足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
存在无组织排放的电镀生产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50米。电镀生产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已由环评报告确定并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按照批准的防护距离执行。现有环评中未设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地方环保部门有条件确定的,整治期间应予确定并要求企业执行。
地方行政部门要采取管理措施,不得在电镀企业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新的环境敏感目标。
四、厂区生产环境
1、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
2、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敷设网格板,湿镀件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废液单独收集处理。
3、电镀生产各独立项目或企业应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4、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五、废水处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生产废水分质分流,废水管线采用明沟套明管或架空敷设。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管线设置清晰。
2、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按规定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实行分质处理,并建有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3、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4、生产废水排放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设备,雨水排放口设pH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废气处理
1、氢氰酸、铬酸雾排放的工段设置专门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2、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装置均应设立气体收集和集中处理装置。废气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定期检测,确保稳定达标。
4、排放废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处理,有防水、防风、防渗措施,渗滤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3、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有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八、清洁生产
2012年底前,各电镀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照国家要求每两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相关要求。
九、应急管理
1、危化品的使用经过审批,并有采购及使用等相关手续和记录。
2、有事故应急池,其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
3、硫酸、液碱等有害液体贮罐周围建有围堰。
4、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5、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
十、日常环保管理
1、具备开展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能力,制定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方案,实行日测月报制度。
2、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3、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