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08号
俞志强(新北区河海俞志烟酒店业主)
当事人作为酒类经销商,未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洋河公司“天之蓝”白酒,而是从私人手中回收外包装印有“天之蓝”字样的白酒进行销售,其销售及库存的外包装印有“天之蓝”字样的白酒经洋河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均为侵犯该公司“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1月21日案发,当事人共回收30瓶外包装印有“天之蓝”字样的白酒,并以28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
种类:
1、没收、销毁上述侵犯洋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0瓶;
2、处罚款8400元,上缴国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
常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2014年9月1日
2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0号
徐文兵(新北区万达广场鼎味餐饮店业主)
“”图形商标为陈志建于2005年9月14日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商品截止)。自2013年9月29日开业至2014年4月21日案发,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陈志建许可,擅自将“”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改成“养生记”后,将上述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在店面招牌、店堂公告、菜单、点餐单等物品上使用,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2014年9月3日
3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1号
黄建明(新北区鑫六福珠宝店业主)
2012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297元/件的价格从常州市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购进金镶玉1件,以1450元/件的价格标价销售;2013年2月12日,当事人又以130元/件的价格从天福玉器批发销售中心(福建省莆田市上塘珠宝城)购进玉手镯1件,以1850元/件的价格对外报价销售,货值金额3300元,未销售,也未获利。上述商品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1、没收不合格抽样鑫六福玉手镯1件;
2、并处罚款185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2014年9月4日
4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2号
高文妹(常州新北区城北瑞丰汽配经营部业主)
2014年4月15日,当事人以330元/只的价格从保定市风航蓄电池有限公司购进商标为风航,规格型号为6-QA-105、生产日期\批号为20140309\--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5只,以350元/只的价格销售2只,检测2只、备样1只,货值金额1750元,获利40元。上述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商品。
1、没收风航起动用铅酸蓄电池3只(仅为检测用2只、备样1只);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并处罚款1800元,上缴国库。
5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3号
汤丹(常州新北区汤丹汽配批发部业主)
2012年12月9日,当事人以320元/只的价格从南通军博电源有限公司购进商标为欧帆,规格型号为6-QA-105、生产日期\批号为--\1312133115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5只,以320元/只的价格销售2只,值金额1650元,获利20元,检测用2只,库存1只(仅指备样1只);2014年2月26日,当事人又以290元/只的价格从 天宁区兰陵立军汽车电瓶经营部购进商标为驼牌,规格型号为6-QA-105、生产日期\批号为--\13DJA9070229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5只,以300元/只的价格销售2只,检测用2只,库存1只(仅指备样1只),值金额1500元,获利20元。以上不合格起动用铅酸蓄电池货值金额累计3150元,获利40元。
1、没收欧帆、驼牌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各3只(仅为检测用各2只、备样各1只);
3、并处罚款3200元,上缴国库。
6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4号
常州欢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6日,当事人以395元/只的价格从南京舟海电池有限公司购进商标为鑫力源,规格型号为6-QA-135、生产日期\批号为131109\--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6只,以430元/只的价格销售3只,检测2只,备样1只,获利105元,货值金额2580元。上述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商品。
1、没收鑫力源起动用铅酸蓄电池3只(仅为检测用2只、备样1只);
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3、并处罚款2600元,上缴国库。
州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二2014年9月5日
7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6号
恽红亮
当事人自2014年3月起组装加工汽车倒车镜、车门镜等,用于对外销售。2014年6月16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林泓”标记的汽车倒车镜64只、车门镜1114只,标有“”(以下简称“MEKRA”)标记的汽车倒车镜720只、车门镜1840只。上述倒车镜等是当事人组装加工。当事人无“林泓”、“MEKRA”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当事人无加工经营统计记录等,相关产品也尚未对外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标有“林泓”标记的汽车倒车镜每只12元、车门镜每只5元;标有“MEKRA”标记的汽车倒车镜每只8元、车门镜每只5元。
1、没收上述汽车倒车镜、车门镜;
2、处罚款30000元。
8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17号
匡妍
当事人在2014年4月购进汽车雾灯等产品,用于对外销售。2014年4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发现标有“HELLA”标记的产品:汽车雾灯268只,后尾灯99只,前大灯31只,纸盒300只;另外还发现大众车标“”20只、标有“”(以下简称“大众”)和“” (以下简称“奥迪”)标记的标贴4000张。当事人无“HELLA”、“大众”、“奥迪”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无相关票据,也尚未对外销售。相关产品的价格为汽车雾灯每只20元,后尾灯每只42元,前大灯每只180元。大众车标每只卖26.6元。纸盒和标贴不是用于直接销售的,纸盒购进价每只0.3元,标贴购进价每百张4元。
当事人自2013年起在互联网上经营淘宝店,店名为“亿戴汽配专营店”。当事人在该网店经营中销售大众车标“”和带“HELLA”标记的汽车车灯灯罩。其中车标分二种,一种销售价是33.25元,销售了184只;一种销售价是26.6元,销售了5只。带“HELLA”标记的灯罩销售价是24.7元,销售了100只。当事人无“HELLA”、“大众”商标标记的使用授权。
当事人在互联网经营淘宝店的过程中,通过“刷信誉”的方式,虚构交易以提高网店的销售量,达到提高网店信用等级的目的,使消费者对其网店的规模、交易量等产生不真实的认识,帮助提升网店的销售。当事人未对虚假交易情况进行统计记录,其网店信用等级通过“刷信誉”提高了一个等级。当事人“刷信誉”过程中未造成投诉等情况。
当事人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是新北区孟河亿戴车辆配件经营部,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是车辆配件、灯具零售。
1、没收上述侵权产品;
2、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合计处罚款2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9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20号
常州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蒋国兴
2012年02月01日,当事人以371元/套和426元/套的价格从江苏大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配件公司)购进№1线束总成和№12线束总成各1套;2012年06月14日,当事人以657元/套的价格从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购进发动机舱电线束1套;当事人分别于2012年07月22日、2013年10月15日以623元/套和285元/套的价格购进仪表板线束和发动机线束各1套;分别以560元/套、650元/套、1060元/套、1000元/套和650元/套的价格报价销售,各1套免费提供给检测单位,未销售,也未获利,货值金额累计3920元,抽样商品无偿提供给检测部门。经检测,上述汽车线束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款6000元
二2014年9月24日
10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21号
林越恒(淘宝网店沐仔童装业主)
当事人从2013年10月开始通过自己开设的“沐仔童装”淘宝网店销售带有“adadis”、“迪斯尼”系列、“大嘴猴”、“香奈尔”等标志的童装。至2014年4月30日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带有“adadis” 、“大嘴猴”、 “香奈尔”和“迪斯尼”系列标志的童装1652件。库存106件带有“adadis”、540件带有“迪斯尼”、1113件带有“大嘴猴”和282件带有“香奈尔”标志的童装被我局当场查获。上述童装经“adidas”、“迪斯尼”系列、“大嘴猴”、“香奈尔”等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鉴定单位(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赫晨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深圳亚特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adidas”、“迪斯尼”系列、“大嘴猴”、“香奈尔”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9352.14元。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童装过程中,还通过委托他人虚构交易,提高上述童装销量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
1、 没收、销毁上述侵犯“adidas”、“迪斯尼”系列、“大嘴猴”、“香奈尔”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41件;
2、 合计处罚款1600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2014年9月16日
11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24号
常州铁马堂自行车有限公司
方平
2014年3月20日,当事人以1650元/辆的价格从上虞赫速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商标是赫速,规格型号3.0D自行车5辆,以2488元/辆的价格销售3辆,检测、备样各1辆,货值金额12440元,获利2514元。上述自行车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1.没收不合格自行车2辆(检测、备样各1辆);
2.没收违法所得2514元;
3.并处罚款6300元,上缴国库。
二2014年9月22日
12
常工商高新案[2014]第00125号
谷占华(新北区三井游骑兵自行车经营部业主)
2014年3月4日,当事人以1600元/辆的价格从深圳创新维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商标是JAVA,规格型号ES1自行车2辆,2014年4月2日,当事人以1660元/辆的价格从同一公司购进商标是JAVA,规格型号FIT自行车4辆,分别以2298元/辆和2280元/辆的价格对外报价销售,ES1自行车没有销售,FIT自行车销售2辆,检测、备样各1辆,货值金额13716元,获利1240元。上述自行车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
1、没收不合格JAVA牌规格型号为FIT自行车和规格型号为ES1自行车各2辆(检测、备样各1辆);
2、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
3、并处罚款6900元,上缴国库。
二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