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和机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3、负责组织协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有关工作。拟定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4、负责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5、负责国有企业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拍卖、兼并、租赁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参与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等工作。
6、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
7、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投融资体系建设及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推进全区投融资体系建设、改革、创新等工作。
8、研究和拟定全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制定促进全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负责收集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分析全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动态。
9、研究和拟定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制度、部门职责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与问题;分解落实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融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融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10、负责联系相关金融监督机构和银行、证券、期货、信托、保险、资产经营等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并做好相关服务;指导、监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信用担保、各类中介服务等机构业务的开展;组织推进区内金融与资本市场发展,协调投融资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11、指导、规范区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工作,协调政府投融资主体与投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构建“政银企”网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12、推动我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秩序,参与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研究制定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13、做好全区融资平台债务统计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