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快精品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水平,营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国际化、生态化”北部新城的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园镇合一”的原则,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法制化、民本化。
二、考核标准及范围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51号)执行。考核范围实施区内全覆盖。
三、责任主体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责任单位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城建局、环保局、农业局、龙控集团、交巡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四、考核体系
根据“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全区划分成两个等级区域进行级差考核,其中一级区域评分系数为1(含新桥镇、薛家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所辖行政区域),二级区域评分系数为0.8(含春江镇、孟河镇、罗溪镇、西夏墅镇所辖行政区域)。
五、考核方式
区级考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市级考评区域(或项目)成绩由市、区考评得分加权平均后组成(各占50%),其他区域(或项目)以区考评得分为准,具体方式为:
1.网格检查:根据网格化管理要求,对单元网格进行全面检查。
2.样本抽查:每月公布考核样本点,次月不定期进行巡查,按照考核标准对在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反复出现的问题,在每月区级总分中扣除1分/件。
3.专项督查:区城管委每季度组织对住宅小区、菜市场、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工地管理等热点民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成绩占当月被考核单位区级得分的30%。
4.各单位(部门)互查:每月不定期组织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单位)相关人员交叉进行相互督查考核,成绩占当月被考核单位区级得分的30%。
5.问题整改:对领导批办、监督考评员上报、公众举报的问题,经市、区“12319”平台立项派遣,未整改到位的,在每月总分中扣2分/项。
6.媒体曝光:根据常州日报(《常州高新区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曝光的,有关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负面新闻,经查证属实,确因工作不到位的,在每月总分中扣0.5分/个。
7.考评现场:对现场有妨碍、阻挠考评、搞突击等现象,影响考评公平公正的,在每月总分中扣1分/件。
8.加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区级以上市容管理示范路,且当年获得命名的,在年度总分中加0.1分/条。住宅小区管理经区房管部门考核,对当年度成绩取得全区前三名的镇(街道),在年度总分中加0.2分。
六、考核评定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按照年度得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等次为: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组织措施
1.坚持区领导督查(暗访)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定期召开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点评会。每季度由区主要(分管)领导对全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点评。
3.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成绩,每月在《常州高新区报》、户外电子屏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4.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考评成绩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年终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5.年度民意测评。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将在每年第四季度邀请市民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将以派单形式落实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北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新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北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