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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