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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
关于辖市(区)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2016年修改)
为保证选民登记、核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各辖市(区)登记的选民是根据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确定选民的法定年龄,是按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起至各辖市(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止。
三、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本选区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对迁出本选区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死亡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因选区重新划分等原因造成选区变动的地区或单位,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四、户口在本市各辖市(区)的选民,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居住地选区或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为便于选民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一般应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居住地选区或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本市户口关系与居住地不一致、且未参加工作单位选民登记的选民,可在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居住地的选举工作机构与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机构做好联系核对工作。
在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派员主动与所在辖市(区)的选举工作机构联系,积极支持、协助做好本企业选民登记事宜。
各有关选区选举工作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采用选民登记相关信息等有效办法,防止错登、漏登、重登。
五、户口在本市各辖市(区)且外出的选民,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由家属或单位通知其本人,可以回来参加投票选举,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本人要求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户口所在地选举工作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
六、持有本市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选民,可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七、户口不在本市各辖市(区)的外来选民,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有相对固定工作或住所,本人要求参加现工作单位选区或居住地选区选举的,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在现工作单位选区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上届参加过本地直接选举的外来选民,仍可在本地进行选民登记。
八、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的;
(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且在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正在住院治疗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本市各辖市(区)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别参加本辖市(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十一、驻在本市各辖市(区)的部属、省属和市属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参加所在辖市(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十二、工商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中的选民,参加企业经营地所在辖市(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十三、内退和下岗人员较多、多数职工已不在单位,组织选民登记确有困难的企业的职工,一般参加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并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台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的选民应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户口在本市各辖市(区)的,参加单位所在辖市(区)的选民登记。户口不在本市各辖(区)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台湾同胞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十五、属地管理关系未明确的住宅小区,或未完全建成、但已有人居住的住宅小区,所在镇、街道选举工作机构及选区应主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联系,按照本办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协商选民登记事宜。
十六、企业派往外地工作人数较多,且人员比较集中,企业受选区的委托,应派人或委托专人负责对这些选民进行登记,并妥善安排投票选举事宜。
十七、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如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以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生活的,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也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八、在常的各大中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选民参加院校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十九、出国出境工作、学习和探亲的选民,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区应予登记。如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
二十、驻常部队中的现役军人按照军队选举办法参加驻地所在辖市(区)的选民登记。人民解放军驻我市的军代表、武警支(中)队、消防支(中)队、边防检查站,按地方选举办法在驻地参加选民登记。
二十一、对正在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被羁押的人员,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和正在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人员,按有关公、检、法机关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出具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证明书,进行选民登记,并办理代为投票选举的委托书。
二十二、选民名单加盖县级选举委员会或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后,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同一选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的选民与乡级人大代表的选民,可以一次性公布,也可以分别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如需补正的,应予以补正,并在选举日三日之前予以补正公告。
二十三、在选民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三日之前,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进入本市各辖市(区),未参加过本次选举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现户口所在地或单位的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二十四、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保管。
二十五、各辖市(区)在选民登记工作中,遇有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问题,由所在辖市(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