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常州市新北区县乡公路
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北区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交公[2004]37号)和《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是指用于新北区县乡公路养护、中小修及道路升级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县乡公路中涉及的县乡公路是指区城建局下属的市政绿化管理所管辖的县道和乡道,以及桥涵、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账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城建局根据全区城乡建设计划编制县乡公路养护、中小修及道路升级改造计划;落实管理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养护、中小修及道路升级改造资金的使用;区城建局下属的市政绿化管理所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养护、中小修及道路提升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养护、中小修及道路升级改造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负责县乡公路各项数据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区城建局按照有关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规定,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管理,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建立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台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对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安排结算审计。
第九条 区市政绿化管理所对县乡公路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新北区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新委办[2013]68号)进行工程招投标,严格实施监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补助及区财政建设投资,2015年定额2000万元,2016~2017年每年定额2500万元。
第十一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县乡公路建设养护的前期费用、拆除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绿化维护补种费用、检测费用、交通设施更新费用、突发应急费用等。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包括日常养护计划、中小修计划及道路升级改造计划由区城建局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养护资金的工程预算编制由区城建局授权市政绿化管理所依据养护计划,按现行市场价格统一测算编制,经区城建局审批后发包实施。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季度预拨,每季度预拨500万元。每年12月底一次性将剩余资金拨付完成。市政绿化所对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按照县乡公路建设养护施工合同支付公路养护费用。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每年对已竣工的县乡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区财政局每年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安排专项审计,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限额使用,超支不补,如有结余则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区市政绿化管理所需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管理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日常养护一次检查评定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六条 区城建局负责对县乡公路养护工作的成效进行考核,对未按养护计划完成养护任务的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区市政绿化管理按合同约定扣除养护费用;对县乡公路养护建设资金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参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