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为切实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项目
1.城区学校
服务性收费:住宿费、伙食费
代收费: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2.农村学校: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二)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价规[2011]3号)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1.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为小学每生每学期为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关于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11〕124号、常财综〔2011〕30号、常教计〔2011〕30号)
2.城市学校与学生结算中小学生校服价格,由物价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子女实行全免。
3.中小学伙食费按照区教育文体局、区物价局备案标准执行。
4.城市学校在校住宿学生住宿费按照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全区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做到学期结束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各中小学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信息公开范围,通过校园网、橱窗、发放告家长书、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规范操作流程
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
1.服务性收费项目在收费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代收费项目在收费前应广泛听取家委会的合理化建议,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家委会认可后向区教育文体局递交申请报告,经区教育文体局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城区学校必须合法依规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服装制作单位和旅行社,并与其签订正式有效的合同,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其中,学生校服采购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管理的通知》(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要求执行。
六、强化监督检查
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地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各校要认真学习各级各类收费文件,深刻领会有关收费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学校一把手要有担当的勇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人和事要敢管、敢碰,及时处理到位,切实规范学校教育收费。
区教育文体局将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工作力度,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问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问题,区教育文体局、区物价局将予以严肃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全区。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关于印发〈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价规[2011]3号)
2.《关于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11〕124号、常财综〔2011〕30号、常教计〔2011〕30号)
3.《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管理的通知》(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
4.《关于我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的备案申请》(2012年8月29日)
5.《新北区中小学校采购校服申请表》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