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十九、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将造成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三十三、删去《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五十五、将《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二条中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修改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