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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医疗机构设置人主动申请注销,经我局批准同意予以注销,现将注销名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定
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