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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农药经营户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8-07-23 来源:区农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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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施行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17年6月1日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因此2018年8月1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就不能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为此,新北区农业局提醒广大农药经营户,凡在2018年8月1日后仍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尽快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条件,抓紧完善落实软、硬件设施,符合条件后尽快提交申请材料。
2018年8月1日后,如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将不能再经营农药, 未销售完的农药产品必须下架、退货或者合法销毁。如仍需经营,应暂时歇业,货柜上的农药产品必须下架,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直至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各经营户需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对于没有在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内的经营单位不得继续在国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