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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美: (身份证号: 3412241966021*****)
经查实, 你在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153号“淮南牛肉汤”店期间,在制作汤料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将上述汤料制作成牛肉汤销售给顾客食用。2016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你店内查获正在使用的疑似罂粟壳1颗,经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查获未使用的疑似罂粟壳5颗,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含有吗啡等成分,系罂粟果实;对你店内的牛肉汤料抽样提取,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含有吗啡、罂粟碱、那卡丁成分。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对邹美作出如下判决:邹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美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到江苏银行常州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