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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现对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320411210433)予以注销。原因如下:
☑ 持证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 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