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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18年12月10日受理你(单位)申请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对 PDY00050-132041115D1102医疗执业许可证 进行变更。
变更事项:诊疗科目
变更前: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变更后: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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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