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零星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加强对零星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零星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加强对零星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区内国有企业和集体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零星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至4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至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至100万元以下。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四条 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规范、高效、便于操作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园区、公司、直属单位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零星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的措施;
(三)审查批准零星工程项目的发包;
(四)处理调解零星工程发包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零星工程项目发包后的监管与检查;
(六)调查处理零星工程发包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一般规定与程序
第八条 项目发包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三种方式,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涉及安全、环保或突发事项的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条 前期审核。零星工程项目实施前,由“零星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村(社区)的零星工程项目,应当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提交各镇(街道)“零星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项目的实施。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委托有招标代理能力的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确保零星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规范合法。
第十二条 零星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103号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采用公开招投标的零星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新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接受其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发布时间同步实施。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五条 组织评标。由各单位“零星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建3人(含)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六条 中标公示及通知。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新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零星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新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约。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由区城建局牵头,区经发、财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协助城建局开展零星工程项目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实施零星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的质量、安全严格把控,加大监督力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责成责任单位、部门整改,确保零星工程项目合规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零星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行政村(社区)的零星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施的零星工程项目均应列入审计、巡查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的,一律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北区零星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新委办〔201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北区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补充通知》(常新委办〔2015〕34号)、《关于调整新北区零星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常新委办〔201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零星工程项目申请表
2.零星工程招标公告
3.零星工程投标报名表
4.零星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5.零星工程中标通知书
6.廉政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