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重大项目攻坚年”活动及镇四届三次人代会提出的各项经济目标,推进园镇高质量发展“6530”工程,强抓企业转型升级,强抓企业创新驱动,努力实现经济发展的新跨越。现结合园区(镇)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经济发展奖励意见:
一、企业贡献奖
(一)对2019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总额超5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3000-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4.2000-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5.1000-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6.500-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二)对2019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总额超500万元的服务业、贸易等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3000-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3.2000-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4.1000-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5.500-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二、亩均税收贡献奖
(一)对2019年度亩均税收(税费实际入库数)达到以下规定的规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亩均税收达到50万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亩均税收达到30-50万的,奖励10万元;
3.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的,奖励5万元。
(二)对租赁的规上工业企业在2019年度折合成亩均税收(税费实际入库数)达到以下规定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亩均税收达到5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亩均税收达到30-50万的,奖励5万元;
3.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的,奖励3万元。
三、企业规模奖
对2019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首次达到30-5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3.首次达到20-3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4.首次达到10-20亿元的,奖励5万元;
5.首次达到5-10亿元的,奖励3万元;
6.首次达到1-5亿元的,奖励1万元;
7.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条件的(2000万以上),奖励0.3万元。
四、企业技改奖
对2019年度技改投入(仅指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凭设备发票、审计报告为准),具体奖励标准为:
1.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10万元;
3.3000-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4.1000-3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五、争先创优奖
对2019年度获得以下荣誉的企业予以奖励:
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成功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境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为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常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境外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3.企业被认定为江苏省、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企业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或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奖励1万元。被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万元。
5.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万元;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奖励0.2万元。
6.企业被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两化融合贯标试点及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奖励1万元。
7.企业获得市、区质量奖、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奖励1万元。
8.企业负责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在获得省、市奖励后,园区(镇)配套奖励3万元;企业参与起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在获得省、市奖励后,园区(镇)配套奖励1万元。
9.对当年所引进的国家“领军人才”、省“双创计划” 、市“龙城英才计划”人才的企业(以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七、考核办法
1.各项奖励由园区(镇)企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分局进行审核(以原始依据为证),报园区管理办公室、镇党委、政府批准。
2.企业须积极配合园区管理办公室、镇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3.税费是指企业年度实际入库数,应扣除返还给企业的部分。
4.外资、国有等非民营企业的考核奖励,企业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对企业负责人可适当物质奖励。
5.房地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6.对有特别贡献和获得特别荣誉的企业另行奖励。
7.企业获奖以最高奖金奖励,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八、本奖励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常州空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常州空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