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常新委办〔2007〕10号)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常新委〔2014〕44号),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交流学习(借用)人员、员额制职工、社会化用工和短期用工等人员。基层医疗事业单位院级主要领导,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并填报《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外出请假审批单》(附件1),副职领导及以下由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考勤规定。
第三条 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日常考勤工作,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考勤表、请假单、出差审批表(含会议通知、行程表)等材料一般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局卫生健康一处;卫生健康一处负责汇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考勤材料,一般于次月5日前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得擅自脱岗串岗,不得网购、炒股、玩游戏、看影视剧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因公、因私不能到岗或临时离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临时离岗的,须向处室(科室)负责人说明去向。
(二)半天不能到岗的,须口头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执行。
(三)一天以上(含一天)不能到岗的,填写《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单》(附件2),履行下列报批手续:
1.一天不能到岗的,一般工作人员向处室(科室)负责人请假;处室(科室)负责人向局(单位)分管领导请假;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2.两天不能到岗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处室(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局(单位)分管领导请假;局机关处室负责人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事业单位副职领导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局分管领导请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3.三天及以上不能到岗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处室(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局机关处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事业单位副职领导经单位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4.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市2天或2天以上(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经批准后的请假单随考勤表交局卫生健康一处。
第六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国家法定假期,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请假时应在请假单上注明休假类型以及天数;公休假按照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公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新委办〔2006〕47号)执行;因病请假需附医院证明;其他事假视实际情况确定请假天数。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补假,并说明情况。未经准假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每月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考勤按旷工一天处理,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照区“双聘”制度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假期在三天以内(包含三天)的,需提前三天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假期超过三天,或者一周以上时间内需断续离岗的,须提前一周履行请假手续或说明情况。
第九条 请假批准后、离岗前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岗期间工作可自行与同事协商交接,并报告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也可由处室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理离岗期间工作。离岗前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条 凡请假的工作人员,在假期期满后须及时销假,请假超期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需请公休假的按区人社局要求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需外出开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填报《出差审批单》(附件3)。
附件:1.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外出请假审批单
2.新北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单
3.出差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