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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9﹞9号)和市卫健委《常州市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卫监督﹝2019﹞254号)等文件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新北区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将执法对象、重点查处方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方案的执法对象是哪些企业?
答:我区范围内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
问:重点查处哪些违法行为?
答:(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问: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是哪些法律法规?
答:(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进行处罚。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款、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进行处罚。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