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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三年多以来,一定程度上确实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平等与和睦,推动了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进程。但是家暴并没有完全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它的存在仍然让诸多受害者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之下。新北区妇联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家庭建设,以小家的和美推动社会的和谐,通过在线调查的形式,就居民关于家庭暴力和反家暴法的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问卷分析
1、参与人员分析情况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有253人,其中男性82人,女性171人,年龄状况:25-50岁之间200人,占比79%,18-25岁32人,占比12%,50-70岁20人,占比7%,一人18岁以下,无人70岁及以上。文化程度:研究生学历及以上24人,占比9%,本科137人,占比54%,专科30人,占比11%,高中30人,占比11%,初中及初中以下32人,占比12%。工作情况:公务员88人,占比35%,企业职工86人,占比33%,工人30人,占比11%,学生23人,占比9%,农民15人,占比5%,9人为全职爸爸或全职妈妈,占比3%,退休人员2人。婚姻状况:201人为已婚状态,占比79%,39人单身,占比15%,13人在恋爱中,占比5%。
2、对家暴和《反家暴法》的了解程度情况
248人认为“对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占比98%,5人认为“只有对身体进行侵害才构成家庭暴力”,占比1%。250人都认为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占比98%,3人不这么认为,占比1%。234人曾经未实施或遭受过家庭暴力,占比92%,19人曾经实施或遭受过家庭暴力,占比7%。142人身边无人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占比56%,111人身边有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占比43%。提起家暴,219人最初想到的是夫妻之间的形式,占比86%,23人想到父母对孩子进行家暴,占比9%,9人想到的是共同居住的近亲属之间,占比3%,2人想到非婚同居的恋人之间,无人想到子女对年迈的父母进行家暴。186人对《反家庭暴力法》了解不多,只是通过新闻知道一些,占比63%,40人不太了解《反家暴法》,占比13%,20人较为了解,掌握了主要内容,占比6%,1人非常了解,选对了《反家暴法》实行的时间有36人,占比12%,11人选择了混淆时间,占比3%。
3、公众对家暴的认知和家暴反映情况
据调查问卷结果来看,参与者知道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多为男性,248人,占比98%,女性5人,占比1%。160人认为家暴产生的原因是传统男权思想的不良影响,占比27%,135人认为产生原因是法律对于施暴者的惩处力度不够,占比23%,107人认为是受害者的忍让导致家暴产生,占比18%,87人认为是受教育程度低导致的,占比15%,81人认为是经济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占比14%。221人认为公安机关出面处理家庭暴力比较有效,占比87%,22人选择妇联,占比8%,选择施暴者单位和社区居委会都有4人,占比1%,2人选择其他。164人发现了家暴行为会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占比64%,89人选择及时劝阻,占比35%。如果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248人会投诉、反映、求助或者报案、起诉,占比98%,4人选择家丑不可外扬,家庭内部自己解决,占比1%,2人选择由于自己与施暴人为亲戚,不想声张。245人认为如果施暴者行为未触犯刑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因为施暴是个长期性、反复性的行为,会再次施暴,占比96%;8人认为因为施暴者出于对法律的忌惮而克制自己的行为,不会再次施暴,占比3%。所有参与调查问卷的人都认为有对居民进行有关家暴的必要。
三、存在主要问题
1、公众对家暴理解仍不够全面。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把家暴明确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是部分居民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仍停留在表层,一是对家暴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对身体层面上,认为对精神的侵害行为和性暴力不是家庭暴力。二是对家暴施暴者对象的认识不到位,大部分人认为存在于夫妻之间,没有意识到父母对孩子、子女对年迈父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非婚同居的恋人也构成家暴行为。
2、《反家庭暴力法》执行不到位。调查显示,家暴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四成人身边有遭受过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绝大多数人表示如果施暴者行为未触犯刑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因为施暴是个长期性、反复性的行为,会再次施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暴力都停留在大法不犯、小法不断上,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社区、派出所、妇联等部门对施暴者只能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处罚力度太轻,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所以并不能根治这一恶劣行径。
3、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调查情况显示,公众对《反家暴法》了解不深,只有6%的人较为了解此法,12%的人知道该法实行时间,说明公众对《反家暴法》知晓程度不高,当面对家暴情况时,不能很好地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公众的认识水平不高,具有局限性。调查显示,公众不够了解处理家暴的正确方式,对相关部门知晓度不高。不少人认为家暴是私事,以个人身份不方便介入他人家事,公安机关出面处理家庭暴力比较有效,而忽视妇联、施暴者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作用。
此外,严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以及社会和历史问题导致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男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两性实际收入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暴力有社会层面上的宽容。
五、对策
1.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平安家庭”、“文明家庭”等家庭美德和“和谐家庭”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强化对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素质,约束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积极在全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反家暴的意识深入人心,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弘扬反家暴人人有责的精神,塑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注重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性别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反家暴的联合干预网络,实行首问负责制,各单位也应在各自系统内部明确反家暴工作的具体职责,形成反家暴纵向网络。要理顺工作流程,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的工作程序。公安部门接警后,除了及时出警,调查取证以外,应明确出警民警必须联系家暴当事人所在社区妇委会。对发出告诫书的,也应及时抄送当地妇联。妇联在家庭暴力接访中,应根据情况,联系派出所、司法所、伤情鉴定部门、庇护中心等单位,及时启动多机构网络联动。而民政部门救助站工作中,对于非妇联转介前来的受害者(比如自行前来或公安部门介绍前来),应及时联系妇联,以便妇联根据情况采取后续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措施。在多机构反家暴的合作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各自部门反家暴的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数据和情况,沟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此外,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也不能够仅仅把教育和收取小额罚金作为处罚手段,要加大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提高家暴的成本,严惩施暴者,对施暴者产生震慑作用。
3.面向大众推动普法教育。一是要通过长期开展普法学习和培训,举办“家庭学法”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面向妇女、面向家庭、面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家长等教育平台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通过“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5.15国际家庭日”等节日即时进行聚焦宣传,组织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等,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较好地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良好氛围。二是要让反家暴教育走进校园,走进课堂,积极在校园里开展反家暴教育活动,普及反家暴知识。
4、加强对大众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培养男女平等观念和正确的家庭观念,提高的文明素质,加强思想道德文明建设。相关部门组织出版相关教育内容的读物并及时向群众发放,组织统一的、深入的讲解会。且以社区为单位,将若干家庭分成一个学习小组,组织线上交流群和线下交流会。并利用好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定期投放相关内容。宣扬在家庭中相互尊重、互爱互敬,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并用道德和法律约束自己行为,摒弃不平等思想,杜绝家庭暴力,倡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