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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受理你(单位)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对15977732041131703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变更。
变更事项:诊疗科目
变更前: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
变更后:内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
(以下空白)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