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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州市新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常开工委〔2019〕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效率,经区政府同意,从2019年9月1日起启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新北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与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两专用章由新北区司法局使用和管理。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