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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孟罚决字【2019】第1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摘要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孟河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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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孟罚决字【2019】第1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新孟罚决字[2019]144号
案件名称
刘志刚
无照流动经营案
处罚事由
无照流动经营
处罚种类
1.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志刚
行政相对人代码
无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340421198209XX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
无
处罚结果
1.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9年9月5日
处罚截止期
2019年9月20日
处罚机关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当前状态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