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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企业在2014年9月24日的企业登记过程中把胡仁来变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胡仁来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于2019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0411民初4142号]、《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有关规定,拟决定撤销你企业2014年9月24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撤销该企业登记有异议,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上述企业登记的决定。
联系电话:0519-85850087。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11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