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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同名同地同号,谁是李鬼?
发布日期:2019-10-12 来源:法院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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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往常一样,金额虽小,但是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的申请诉讼保全。承办法官在核查基础材料无误后,对被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过后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被告,被告对欠款事实满口称是,并表示无需寄送,可自行来法院拿取应诉材料,但被告没有如约而至。
没过几日,新北法院又来了一位从安徽农村赶来的被告,声称自己的银行账户莫名其妙不被新北法院给冻结了。接到这位被告的电话,法官助理也感到很纳闷,怎么前几天还对货款金额点头称是,现在又说原告是骗子,货款跟自己没有关系呢?与这位被告直面相对的时候,法官助理惊奇地发现,这名被告的身份证跟案卷中被告的身份证除了照片不一样,其他信息都一模一样!在与原告电话联系后,原告拍着胸脯保证身份证没有问题,是亲眼看着被告拿着身份证写下欠条的。
一起案件出现了两名被告,一个是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出面的被告A,一个是对案件事实不认可,却被法院保全银行账户的被告B。且两个被告都有身份证,身份证信息内容完全相同。被告B情绪非常激动,声称他从未离开过老家,一直在家乡工作生活,银行冻结使他无法正常提取工资过活,要求法院给个说话。
为尽快弄清楚案件的真实被告是何人,该院通过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身份证号码的户籍信息,所显示的照片与被告B一致,不过原告认为可能存在一个身份证号码两个人用的户籍错误情形,不愿意解封。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开具了调查函,并电话联系了当地办证的派出所机关,回复得知,被告A和被告B虽然互不相识,但他们同村同宗同名,还在同一年出生。该派出所在2006年首次使用电脑信息录入,因为户籍警察对电脑操作不熟,在被告A办理身份证的时候,误将被告B的信息录入到被告A名下。但是被告A收到后发现错误并未提出销毁,而是以丢失为由重新就补办了一张本人的身份证。被告A从此拿了两张身份证对外交际往来,还用假的那张身份证在常州办理暂住证,并利用这个身份跟原告发生经济往来。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将被告A的真实身份信息告知原告,要求其另案起诉,并尽快解除了对被告B的保全措施,以便恢复其正常生活往来。同事告知被告A,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户籍管理条例以及破坏社会秩序和原、被告的合法权益,严肃警告其必须马上销毁假身份证,降低并消除之前的行为给他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被告A接受法律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主动来法院要求和原告调解解决。
目前,两案均已经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