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
综合管理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明城市建设决策部署,提升我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水平,督促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常州市建设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任务的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分管领域或职责范围的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直接主管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文明城市建设、城市长效管理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问责是指:对在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有关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责任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造成影响全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整体成效和荣誉情形所实施的问责。
第五条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工作任务进度明显滞后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未制定文明城市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三)文明城市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工作任务不达标的;
(四)文明城市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经督促整改,仍未整改到位且存在主观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情形的;
(五)在省、市、区组织的文明城市建设测评、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中,季度区级排名连续三次最后一名、年度区级综合排名连续两次最后一位、季度市级排名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省级以上测评中出现重大失分影响全市创建成绩的;
(六)其他存在主观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对全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承担文明城市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文明城市、城市长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工作任务进度明显滞后的;
(二)牵头单位不负责任,导致文明城市、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三)文明城市、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经督促整改,仍未整改到位且存在主观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情形的;
(四)在省、市、区组织的文明城市建设测评、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中,季度区级排名连续三次最后一名、年度区级综合排名连续两次最后一位、季度市级排名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省级以上测评中出现重大失分影响全市创建成绩的;
(五)其他存在主观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对全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党纪政务处分。个人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全区文明城市建设及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责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问责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问责调查。
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教唆、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挠问责工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的情况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社区)文明城市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领域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统战部、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改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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