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村(社区)及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办公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根据行政执法权限,强化行政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科技创新、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技术支撑、基层基础建设和考核奖励等;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并定期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新北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孟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村(社区)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行政村(社区)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督促本村(社区)辖区内所有企业认真执行,并按照“属地原则”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督促指导本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减少职业危害。
(三)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上报会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镇安监部门。
(四)辖区内企业如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期限内责成企业报告事故概况,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积极配合、参与事故调查。
(五)完成镇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镇纪委、监察审计室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在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监察对象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二)镇宣统部门
1.指导、督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督促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镇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四)镇党政办公室
1. 对镇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2. 负责镇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 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的镇级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镇级机关后勤服务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推荐。
2.按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3.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
4.负责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镇经济发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协助申报、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6.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准入初审,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配合企业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报工作。
7.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品的行为。
(七)镇财政与资产管理局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
2.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3.配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八)镇城镇建设与管理局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直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8.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及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 在职责范围内,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 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督查、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镇农村工作局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和饲料销售、经营场所、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协助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区级河道、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镇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局
1.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系统内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系统内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实验室、食堂及其它财产归属于学校的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5.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6.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7.负责镇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网络报告。
8.负责镇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镇属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9.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一)镇综合执法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规划,分析和预测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的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检查重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依法负责或协助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查。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
6.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 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险落实情况。
8.负责劳动合同履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9.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管理。
11.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管理,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2.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13.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处理。
(十二)派出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2.开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 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4. 开展消防宣传,依法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 负责监督、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 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
(十三)镇交警中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核查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河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职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 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将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镇安委办。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