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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爵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6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MKAE18;住所,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3-1521室;法定代表人,雷小平。
当事人常州爵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2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将雷小平登记备案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1日,雷小平向我局反映其本人对此情况不知情,称该登记备案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并向我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我局予以受理、公示、辅助进行笔迹鉴定,并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同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新北区税务局进行意见征询。依据调查等情况,我局认为上述冒名设立登记成立,于2020年1月21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19〕8号),并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等,迄今当事人等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6月12日常州爵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