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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孟罚决字[2019]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新孟罚决字[2019]第109号
案件名称
许桂林擅自倾倒工程渣土案
处罚事由
擅自倾倒工程渣土
处罚种类
1.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桂林
行政相对人代码
无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32032619630628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擅自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9.6.14
处罚截止期
2019.6.29
处罚机关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当前状态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