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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日期
1
新北区春江发源地理发店(经营者:周瑜)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0.3.23
2
常州新北区三井尚格理发店(负责人:刘庆)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3
周勇民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020.3.24
4
新北区新桥班鲁理发店 (经营者朱超)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
警告,并处人民币5500元
5
常州市新北区小河华讯宾馆(经营者:孙华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6
常州德摩可口腔门诊部 (负责人:施文平)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20.3.26
7
刘华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第一项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020.5.6
8
李林峻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警告
20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