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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高安化工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1年4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2607596G;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北路600号幢11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忠。
你企业在2016年7月25日申办公司变更登记时,将陈国忠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5月22日,张建新来我局现场反映,你企业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陈国忠身份证,其证面信息的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机关均与张建新所持居民身份证上所载明的信息一致。张建新本人对此情况不知情,称该登记系通过冒用其部分及关键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职务(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予以受理、公示。经我局调查,同时结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协助调查复函,认为上述冒用张建新部分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等前述关键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0年7月30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告知书》,并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常州高安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7月25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