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2号)精神,促进新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推动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和1家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招收2~3岁幼儿。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模式初步形成。
到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建成1所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成3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达1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各镇、街道均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幼一体化设置率达2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98%以上。规范化、优质化、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发展
1.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服务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模式。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规定。可采取单位内设母婴室、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深化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孕产妇健康宣教,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预防等指导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区卫健局、总工会、妇联、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2.拓展社区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公共设施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原则上照护服务机构可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联合建设,发挥综合效应。(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卫健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3.推进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对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优先招收2~3岁幼儿。对幼儿园开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扶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区教育局、卫健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区,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经发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5.鼓励单位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区总工会、卫健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
依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综合监管、资格准入、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区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区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明确“托育服务”,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批准登记后,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区委编办、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分工负责)
2.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并依法保障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区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镇(街道)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检查及服务质量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各类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区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3.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健全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等各项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安全的卫生环境。(区卫健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4.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照护服务管理的需求,配齐有合格资质的从业人员。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机构优势,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区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局分工负责)
(三)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性保障
1.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各项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2020年至2025年,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其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经发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2.加强规划建设。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地区居住区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建、扩建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区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3.加大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予以保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网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经费保障,扎实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2.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强化照护服务行业自律和监督。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新北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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