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常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其他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新北区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新北区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四)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规程规范等,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等现势成果,首先对新北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新北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登记区域基本情况
常州市新北区北依长江,南枕沪宁铁路,东与江阴市、西与丹阳市和扬中市接壤,与上海、南京、杭州等距相望,境内有四通八达、快速便捷的水、陆、空立体对外交通网。下辖7镇3街道,辖区面积共计508.91平方公里,辖区内共有区级河道19条,长度共计约96.48公里。
灵清河,起讫点为德胜河-新孟河,流经春江镇、西夏墅镇、孟河镇,河道长度共计8.21公里。
老澡港河西支,起讫点为澡港河-济农河,流经春江镇、新桥镇,河道长度共计12.39公里。
十里横河,起讫点为德胜河-新孟河,流经罗溪镇,河道长度共计9.24公里。
肖龙港河,起讫点为长江-友谊河、沪宁高速-天山路、辽河路-嫩江路,流经春江镇、薛家镇,河道长度共计12.44公里。
剩银河,起讫点为小夹江-德胜河,流经春江镇、孟河镇,河道长度共计9.91公里。
济农河,起讫点为德胜河-老澡港河西支,流经春江镇、新桥镇,河道长度共计4.54公里。
省庄河,起讫点为长江-东海路南,流经春江镇,河道长度共计6.66公里。
东沙河,起讫点为龙城大道-大运河,流经薛家镇,河道长度共计2.9公里。
柴支浜,起讫点为澡港河-老澡港河-兰翔二村,流经河海街道,河道长度共计4.26公里。
永汇河,起讫点为老澡港河-澡港河东支,流经三井街道,河道长度共计1公里。
安宁河,起讫点为德胜河-石庄里、河头上-新孟河,流经春江镇、西夏墅镇,河道长度共计9.21公里。
新龙河,起讫点为德胜河-澡港河,流经薛家镇、新桥镇、龙虎塘街道,河道长度共计7.25公里。
大坝河,起讫点为肖龙港河-天山路,流经薛家镇、新桥镇,河道长度共计1.15公里。
王下河,起讫点为德胜河-龙江路,流经薛家镇,河道长度共计3.37公里。
城巷大沟,起讫点新孟河-浦河,流经西夏墅镇,河道长度共计3.95公里。
三、主要任务
(一)划分登记单元
以新北区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保护地、河流等管理范围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一次水利普查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的现有成果,遵循水流特性以及空间完整性,结合堤防和水域岸线,进行自然资源单元的预划分。再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新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北自然资源分局”)依据实地调查核实成果,进行勘界确认后,最终划定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的登记单元。
(二)摸清权属状况
采用“图上判读指界,实地补充调查”的方式,摸清自然资源所有者主体及权属边界等权属情况:首先,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根据预划的登记单元范围,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等权源资料和相关法规政策资料,开展内业权属调查,形成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图表;其次,将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图表下发自然资源所在地,由新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逐一核实,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存在异议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确定的技术单位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和勘界确认。
(三)划清“四条边界”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划清水流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明确新北区辖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自然资源类型,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四)完成确权登记
严格审核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资料,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自然资源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法定自然资源登记机构进行登簿;有异议的,根据异议材料重新确权调查,调处争议,然后进行登记。
通过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与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四、实施步骤
根据部、省、市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时间要求,2023年前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见附件4),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入库审核阶段、登簿发证阶段等。
(一)准备阶段(2020年5月~2020年7月)
1.确定技术力量。新北自然资源分局通过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单位,可以成立相应的专家咨询组。
2.资料收集及数据处理。根据工作需要,新北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新北区人民政府全面收集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不动产登记、建设审批以及公共管制等数据资料(资料收集清单见附件1),并将收集的不同格式空间数据进行统一处理。
(1)纸质图形资料的矢量化。将纸质图纸扫描后,进行校正、配准、矢量化。各类界线无纸质或电子图形,仅用文字描述其主要拐点坐标的,以拐点坐标连线的方式生成矢量化成果;
(2)数据格式转换。对收集的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图件数据,转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
(3)坐标系转换。地图原为北京54或西安80坐标系的,需全部转换成CGCS2000坐标系,所有地图数据均以平面直角坐标表示。经过以上处理,使收集到的不同介质、不同数据格式、不同坐标系的所有的图形资料均具有相同的数据格式和坐标系,且均为矢量数据。
3.编制工作底图。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根据收集的资料,以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新北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及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等资料,制作工作底图。工作底图的基本要素包括:
(1)正射影像;
(2)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的行政区划与境界、地类图斑,保留地类图斑线、图斑注记;
(3)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等不动产权属界线;
(4)设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公共管制、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范围等。
4.预划登记单元。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基于工作底图,依据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预划登记单元。登记单元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应当一并划入登记单元,进行标注记载。登记单元范围内的森林、荒地、水流、湿地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在登记单元内予以标注记载。
5.发布通告。新北自然资源分局制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通告,内容包括:登记单元预划分;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新北区内自然资源的类型、范围;需要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由新北区人民政府通过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二)调查阶段(2020年8月~2022年12月)
1.内业调查。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调查成果,进行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在计算机软件环境下调查统计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内的水流、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界线和面积,提取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信息。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等已有权源资料和相关政策法规,对登记单元界线、登记单元内的土地所有权界线、权利主体等资料进行内业提取分析,形成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图表成果。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料套合登记单元边界,查清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情况。
2.关联信息。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以下信息:
(1)不动产权利信息。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利类型、权利人、登记时间、登记机构等;
(2)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
(3)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主要包括: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权人、取水地点、取水量、有效期限、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有效期限、发证机关。
(4)关联其他公共管制信息。主要包括:边界、开发利用、管理等信息。
3.调查核实。新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内业调查成果中的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对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情况进行核实。
(1)权属核实。由新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图上判读指界等形式,重点核实登记单元界线、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界线等内容,填写《调查核实表》,形成核实意见。对存在争议的,进行外业补充调查;
(2)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情况核实。由于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信息为自动关联和提取信息,原则上不对两类信息进行内外业核实,信息漏提或错提情况的除外。
4.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会同新北区人民政府根据权属来源材料,采取实测、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资源权属状况、登记单元界址等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填写《调查核实表》。对存在权属争议的,由新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集自然资源权利人或代理人,依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权利主体和权属边界。权属争议确实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为确保权属界线清晰明确,实地补充调查指界后,对相关方共同认可的重要界址点,可设立明显界标。
5.调查成果上图。新北自然资源分局组织技术单位,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界线、自然资源权属范围线、行政管辖界线和公共管制界线,各类自然资源地类图斑、地类编码,关键拐点界址点坐标,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名称等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检查和录入数据库(成果要求见附件2)。
(三)数据入库审核阶段(2023年8月)
1.数据入库审核。按照自然资源部建设的全国统一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相关技术标准,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数据入库后,按照规则要求对数据成果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逐条修改完善,直至检查合格。数据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准确、有效,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检查数据图形和属性表达是否一致,以及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数据汇总逻辑、表间逻辑是否正确等;
(2)检查图形的拓扑关系。检查要素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的点、线、面是否存在重叠、交叉、缝隙等拓扑错误;
(3)检查要素属性正确性和结构符合性。各图层的属性结构是否符合数据库规则,属性字段格式及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必填字段有无缺漏等。
2.登记成果审核。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主要包括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报告成果等(成果要求见附件2)。新北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新北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技术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登记成果进行调整完善。
(四)登簿发证阶段(2023年9月)
3.公告。新北区人民政府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登记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除外,公告内容包括: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坐落,空间范围,自然资源类型、面积、数量、质量等;
(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
(4)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5)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相关当事人对公告事项提出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登簿发证。登记事项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定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新北自然资源分局、新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配合和组织领导,建立合作协调机制,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调查,加强数据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登记工作准确客观。
(二)落实经费,强化保障。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体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资料收集、调查核实、通告公告、权属调处等需要地方配合开展的工作,由新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宣传推进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典型宣传,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1.资料收集清单
2.成果要求
3.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4.新北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