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令第322号)、《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组织开展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5~2019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以区政府和区党政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党政办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一)区司法局负责制定清理方案,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汇总、审核各部门清理意见,形成清理报告报区政府审议。
(二)区党政办负责梳理2015~2019年需清理文件的文件名称、文件内容以及起草部门,形成目录清单。
(三)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对本部门承担清理任务的文件(目录清单另行下发),依照清理标准逐件审查,提出清理意见,填报《清理意见表》(见附件)。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由其征求其他实施部门的意见。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4.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方保护,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证照分离”等“放管服”改革要求,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等;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和完善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全面清理,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清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计划,协调推进。
(二)严格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权限,认真梳理与履行本部门职责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领会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区“证照分离”等工作要求,结合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实施情况,逐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立法技术规范等审查,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文件建议,对列入修改、废止、失效的,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要坚持严控数量、实际需要的原则,对一些已过有效期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或者已无实际执行意义的文件,要坚决纳入失效、废止范围。
(三)加强保障。区司法局成立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全区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清理任务,制定清理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建立完善清理工作机制,采取集体会审、协商联审、“外智”助审等方式,提高清理质效。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完成好各个环节的清理工作,各部门清理结果于2020年7月30日前报区司法局。清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清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区司法局联系。联系人:盛冠玉、范红佳,电话:85163083。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意见表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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