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新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落实,建立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健全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机制建设,健全由城管委、各镇(街道)以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体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协同治理、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治理格局。
(一)区政府组织领导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区城管委负责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工作。
(二)各镇(街道)是各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做好拆违费用追缴、维稳信访等善后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执法部门;对执法部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需要协助认定的,规划技术认定意见应明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以及认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五)不动产登记、信用管理、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等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
(六)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高效管控
镇(街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整合城管、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资源,配齐配强专兼职违法建设巡查队伍,有效开展动态巡查。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制止,并及时上报。镇(街道)要加大违法建设宣传力度,通过制定、悬挂、张贴违法建设治理的标语、横幅等方式,营造人人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良好氛围。
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违法建设报告和制止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协助调取、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信息、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一)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巡查管理区域。(二)村(社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建筑材料的运输、堆放进行问询,提前介入相关建设和装修,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制止。(三)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不动产交付时及业主装修前发放物业管理告知书,明确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对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做到及早发现并及时制止。
区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应履行违法建设信息处置工作。 充分发挥“12345”“12319”等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的作用,畅通群众举报违法建设渠道,指挥平台应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派单、督办和回复,并抽查核对违法建设处置情况。
四、依法处置
(一)在建的违法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镇(街道)一经发现在建违建,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2.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镇(街道)书面函告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改正(一般为一天)。可列为一般失信行为对当事人予以惩戒。
3.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区政府责成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责成属地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经认定和公示后,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对当事人予以惩戒。
(二)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按照《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需强制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强拆。拆除前要制定拆除预案和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城管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拆除工作。被依法强拆的,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对当事人予以惩戒。
(三)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镇(街道)应当建立综合管控机制,将违法建设纳入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五、考核监督
(一)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考核问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作为城市长效管理考评重要内容。区城管委负责统计汇总镇(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治理违法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定期报送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履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成内容。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追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组织人社部门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干部考察内容。
(三)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及相关工作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履行职责、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社会宣传监督。各级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推动市民提高自觉抵制违法建设、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的意识。加大宣传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常州新北区XX执法局违法事实认定书
2.对违法建设行为限制不动产交易通知书
3.关于抄告违法建设案件的函
4.常州市新北区XX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
5.常州市新北区XX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6.常州市新北区XX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