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审批发放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企业是否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制定了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实施后,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按规定申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019年度)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现象等。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明确包含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约定;是否明确包含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是否明确包含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等。
2.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是否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予以拒绝等。
3.抽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客户的会计账簿,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分离,原始凭证客户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名,会计凭证制单、复核签字是否符合规定,填写是否规范;内部审核、复核制度是否履行到位;客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缺失;是否存在违规自制原始凭证、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现象;是否存在以虚假业务入账抵扣税款、人为调整税负现象;会计业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等。
4.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齐全等。
5.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业务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代理记账业务发票,是否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税费等。
三、检查方式
区财政部门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选取部分被检查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2019年3月14日起施行);
(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24号);
(四)相关行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五)其他相关法规和文件。
五、检查时间
2020年8—9月
六、工作要求
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各代理记账机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2.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
3.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决定意见书
4.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5.送达回执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5日
点击下载附件常新财企〔2020〕8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