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银河幼儿园、奔牛幼儿园,奔牛成校、薛家成校: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
2020年8月3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局属单位责任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局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 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 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等事项。
第五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教育督导处具体负责局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向履任的局属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情况;负责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向教育局党委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要关注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教育督导处拟定当年审计计划并报局党委审议;
(二)年度审计计划经局党委确定后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教育督导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局党委同意。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情况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 和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教育督导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其他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审计进点会议由教育督导处组织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年度审计工作实施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教育局党委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的原则。
第二十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应向局党委报告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