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银河幼儿园、奔牛幼儿园,奔牛成校、薛家成校: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
2020年8月3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预防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推进教育系统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常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常审发〔2015〕16号)和区教育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局属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 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所在单位经济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不分管、不熟悉财务工作或没有财务账目等为由推卸经济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履行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近期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处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发给告知对象。告知对象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送达教育督导处。
第七条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采取必审与视情况审计相结合的办法,由局教育督导处对告知对象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 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等。
第九条 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对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决策责任、财经法纪责任和廉洁从政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直接责任的情形 :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的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的情形: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2.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送达回证
附件1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同志:
根据《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常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和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您已被纳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为使您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现对您作为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应履行和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告知。
一、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七)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八)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九)履行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十)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控制“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情况;
(十二)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三)对近期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经济责任。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禁止和避免下列 经济行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二)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隐匿、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资金或者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转出资金;
(三)虚列项目、虚列支出、滞留转移、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无文件依据乱发补贴、奖金、福利;
(四)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
(五)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或出租转让银行账户等,为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等;
(六)违反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挤占、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七)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基建)项目中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八)对拨付下级等的专项资金监管、检查不到位,出现挤占、挪用及其他贪污腐败等行为;
(九)任职期间使用的公有办公设备和其他装备,在离任时不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和避免的行为。
三、在您任职期间或离任时,将委托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处对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新形势下,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经济管理知识,遵守财经法规,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勤廉履职,依法行政,为推进常州国家高新区教育综合改革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