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相关热电企业:
为合理制定我区热力(蒸汽)价格,规范热力销售价格管理行为,兼顾供用双方利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新北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20年3月17日
常州市新北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热力(蒸汽)价格,规范热力销售价格行为,兼顾供用双方利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及《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常价管〔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进行集中生产热力的企业价格行为。
第三条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热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调整与煤炭购进价格变动挂钩,实行煤热联动,即:热力销售价格随着煤炭购进价格的涨跌而相应提高或降低。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1个季度)为一个联动期,如遇煤炭进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则联动期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计算办法。以2008年第1季度核定的市区供热企业(常州第一热电厂、常州市东南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广源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震华热电联产有公司)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627元/吨(5000大卡)和热力中准销售价格165元/吨(含管损等费用)为煤热联动基期价格。
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以新北区上一报告期供热企业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与基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相比的变动幅度与煤热比(1吨煤炭生产6吨蒸汽)进行联动,即:上一报告期新北区供热企业每吨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比基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涨跌6元,则报告期每吨热力中准销售价格相应调整1元。
计算公式:
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基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调整额;
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调整额=(上一报告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基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6;
当上一报告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比基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涨跌幅度小于6元时,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第五条 热力中准销售价格的测算和公布。新北区供热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当季度煤炭采购价格、煤炭化验单、热电企业相关情况月报表等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经发局,区经发局就相关材料对报告期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初步测算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初算价格将通过供热企业及用户代表座谈会进行通报,形成一致意见后拟定调价方案报区经发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于每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批复公布。实际销售价格由供热企业在最高不超过1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不得在价外收取其他未经批准的费用。
第六条 建立煤热价格联动应急机制。为积极应对煤炭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自公布之日起,以自然月为期,新北区供热企业煤炭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较确定报告期热力中准销售价格的煤炭加权平均价格涨跌每吨超过90元,由区经发局视情况确定是否临时调整热力中准销售价格。
第七条 实行脱硫脱硝加价。为鼓励供热企业节能减排,对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经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并确认达标排放的供热企业,在充分考虑热用户承受能力、取得用户理解基础上,热力销售价格可在浮动后价格基础上另加收不超过5元/吨脱硫汽价和3元/吨脱硝汽价。加收脱硫、脱硝费用需提前告知用户,并于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区经发局。
第八条 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区经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供热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结论作为今后调整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