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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29 来源:卫健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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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金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常财教
〔2012〕2号)
常州市新北区户籍,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子女死亡又未再生育或领养的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80元/月,每半年发放,一年两次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常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常卫人口
〔2021〕
352号)
常州市新北区户籍,独生子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象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49—59周岁:伤残对象600元/月,死亡对象700元/月;60周岁以上:伤残对象800元/月,死亡对象900元/月,每季度发放,一年四次发放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计委转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常财社
〔2018〕
13号)
常州市新北区户籍,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为三级及以上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一级400元/月,二级300元/月,三级200元/月,一年一次发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常政发
〔2009〕
27号
企业税收地为常州市新北区,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含终身无子女),2008年1月1日以来未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2018年1月1日以前企业退休人员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金人员由政府先行垫付,再由政府部门向企业追缴)
每人3600元,一次性发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
常人口计生委规
〔2013〕
2号
常州市新北区户籍,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含终身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和加发5%退休金的城镇居民
每人3600元,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