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和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干流常州新北段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开委办〔2020〕106号)、《关于转发〈长江干流常州新北段禁捕退捕四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开委办〔2020〕107号)文件精神,落实执法整治专项组职责,充分发挥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范、打击各类涉渔资源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推动“生态城市、美丽常州”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新北区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涉渔资源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形成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资源类违法犯罪活动合力,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为建设“生态城市、美丽常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涉渔资源类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各自职能优势,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防范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切实提高涉渔行政执法效率和防范打击能力。
三、组织领导
成立联动执法工作组,由执法整治专项组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执法整治专项组成员的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分局治安防控大队、农业农村局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各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组成。
四、具体措施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工作运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做到权责分明、协作紧密、工作有序。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动执法相关部门负责人筹备和组织,地点由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轮流安排,参加人员为联动执法工作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长航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主要通报各方在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联动执法情况和相关信息,研究监管执法风险防范并提出意见建议,协商解决联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场监管线索溯源打击等。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建立执法协作制度
各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协作配合:
1.由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需要对方配合的;涉及涉渔检测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公安机关在侦查涉渔犯罪案件时,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部门查获非法捕捞市场销售利益链,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局,必要时可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办理案件。
3.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数量巨大、危害严重、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查处带来严重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必要时,可提请检察机关一起介入调查。
4.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的情形,经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助案件的调查。
5.充分发挥长江禁捕退捕信息化防控指挥平台作用,实现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备勤,在非工作时间的举报实行与公安机关联动,由属地派出所先行处警。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及交接工作流程
(1)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现场执法时,有明显证据证实已构成犯罪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必要时在案件现场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签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且应在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2)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涉案物品移交或退回原移送单位。
(3)移送中存在疑点或难点问题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提交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公安机关在受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审查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指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3.涉案证据保存及处理要求
(1)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存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书。移送时,要提供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以在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制度
1.做好情报信息的会商和研判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和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可共同使用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相通报,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对方通报。
(2)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在工作中发现涉渔违法犯罪线索,或者接到此类线索举报,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3)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自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沟通、分析研判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使用的案件线索。
(4)市场监管部门查获非法捕捞市场销售利益链,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局,及时分析研判、溯源打击。
2.做好工作情况通报
每季度进行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通报长江禁捕防控态势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向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通报非法捕捞刑事打击情况,及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以及撤案等情况。
3.做好宣传报道及舆情通报
对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应客观真实,大力宣传公安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联动执法成效,凝聚正能量,发布消费提醒,引导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监测到的涉渔违法信息,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互通,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及时处置,营造良好的涉渔违法执法环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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