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
(一)新北区在孟河镇、薛家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新桥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春江街道、魏村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
1.《指导目录》中的建设、物业、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食品安全监督、药品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水利、人民防空、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2.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仅限《指导目录》中的292、293、294、295、296、297、298、300、301、302、305、308、309、310、313、319项。
孟河镇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魏村街道办事处在原有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增加行使上述原由新北区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由区政府公布实施,权力清单根据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自清单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此前已立案的案件,仍由原实施机关办理,未立案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镇(街道)。
三、工作要求
(一)厘清权限职责。各镇(街道)作为执法主体,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本区域内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制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和事项的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各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二)规范行政执法。各镇(街道)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对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参照市依法办、市司法局印发的《常州市镇域综合执法格式文书规范指引》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的执法格式文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后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的优势,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新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三)保障编制经费。各镇(街道)配置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人数,并可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区级执法力量下沉方案》的要求,通过派出中队和人员、建立执法联络员工作机制等方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将更多的执法资源调整充实到基层一线。各镇(街道)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加强协作联动。各镇(街道)建立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商联系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向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抄送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建立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建立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组织推进工作,研究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建立区级执法部门与镇(街道)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区委编办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区级执法力量下沉工作;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要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要发挥基层司法所的区位优势和法治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管得好、有监督”;区财政局要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统筹预算安排,切实保障综合执法必需经费;各镇(街道)要主动对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
(三)规范监督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各镇(街道)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有关改革工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基层司法所要切实发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职能作用。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各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