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根据市教育局等部门相关文件,现制定《新北区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2021年5月11日
新北区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区中小学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在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应遵守本规范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统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明确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书记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设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应将实验室及危化品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课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知识、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对新进教师、学生、工作人员以及与实验室有关的来访人员等,进行通识性、专业性的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并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需求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应不超过一学年使用量,学校应保存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储存室的设置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和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入侵报警、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加装视频监控防范设施,张贴治安防范标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装置。腐蚀性化学品柜应设置防遗撒托盘,柜体应防腐蚀。
第十八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每学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和处置,并统计上报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或实验员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以满足当次实验用量为准,严禁让学生代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育中易燃易爆、有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应在准备室提前完成配置安装,不得在教学过程中面对学生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自行分装或稀释配制的化学试剂应粘贴清晰的标签。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应由教师或实验员将剩余危险化学品交回储存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必要的通风、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并定期维护。
第二十六条 教师和实验员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开展实验前应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开展实验操作的教师、实验员和学生应做好个体防护,穿戴实验服、防护眼镜及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准备室、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
第三十条 未经使用的,伪劣、过期、失效的以及需要抛弃、淘汰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收集,妥善保管。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应严格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应遵守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废弃气瓶应交由气体生产单位或危险气体处理单位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及处置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编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应掌握化学品撒漏、初起火灾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的使用技能。熟知常用洗消药剂的配置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疏散学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之中。对于违反本规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新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录A.中小学实验室常见危险化学品名录
附录B.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易制毒、易制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