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农业稳产保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范围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电价详见附件2)。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省现有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认定,原则上以企业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包含的经营范围为认定依据,由各镇、街道统一扎口负责梳理,定期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或经发(粮食)部门(按行业分工报送)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
3.农产品加工各环节用电设备及额定功率由供电部门确认。
二、用电政策
1.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对于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申报、镇(街道)梳理汇总、区级初审、市级审核后,由供电部门及时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2.对于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企业,则按不同电价类别用电比例分别计价,经企业申报、镇(街道)梳理汇总、区级初审、市级发文明确、供电次月执行,保障政策及时惠及相关农企。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为稻米加工企业的,可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含峰谷分时电价)(具体电价详见附件3),选定后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三、实施程序
为提高服务效能,原则上每月集中开展一次申报,由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进行统一扎口梳理,于每月5日前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分表计量审定表》(详见附件4,由具备分表计量条件企业填报)或《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详见附件5,由申报按比例用电企业填报)及《审定汇总表》(详见附件6)提交至区农业农村或经发(粮食)部门汇总。
区农业农村和经发(粮食)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材料反馈区经发(价格)部门,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农业农村、经发(粮食)、供电部门以现场会审等方式开展初审工作,并于当月15日前联合向市发改委上报初审意见。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电价类别申报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其它事项
为切实有效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区经发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惠及广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并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认定工作;供电部门着力优化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服务,积极协助相关用电户办理用电变更手续,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情况应每半年向区经发(价格)部门汇总反馈。
附件:1.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分表计量审定表
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
6.审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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