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公告公示 > 部门公告 > 内容
当事人:企业名称,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06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20407000256084;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1幢30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波。
2021年12月17日,周晓波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在2014年06月05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周晓波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11月19日,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变更公司住所。周晓波对上述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不知情,称上述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职务(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
经查:2014年5月,从事企业代理注册工作的魏平受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持“周晓波”身份证(有效期限2005.11.06-2015.11.06)向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申请设立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该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周晓波为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11月,从事企业代理注册工作的袁云受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向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修正案》等相关材料,该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经核准变更住所。
现查明:在该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所使用的“周晓波”身份证为周晓波已遗失的证件,周晓波本人身份证丢失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备案为锐凯建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材料中周晓波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其本人对两次登记均不知情。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1、周晓波本人提交的《申请书》,2、周晓波本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7.06.01-2037.06.0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2份,3、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档案,4、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审批处关于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核查报告,5、《协助调查函》以及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6、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向常州市新北区税务局发出的《意见征询函》及工作记录,7、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康宁司鉴中心[2021]文鉴字第855号),8、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公示公告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明。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周晓波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于2022年2月9日形成《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告知书》(常新行审撤告字〔2021〕10号),并通过邮寄、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迄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4年06月05日作出的核准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