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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新孟罚决字[2022]第C015号
案件名称
李淑英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活虾
处罚事由
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活虾
处罚种类
1.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淑英
行政相对人代码
无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32042119610707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活虾行为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22.4.22
处罚截止期
2022.5.7
处罚机关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当前状态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