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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新征补安置〔2022〕53号
(本公告为第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征告〔2022〕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天河路(S239-罗西路)位于罗溪镇空港社区北村东组、北村西组、村集体,罗墅湾社区村集体,鸦鹊村村集体、窑业组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亩
序
号
所在村组
合 计
农 用 地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小 计
其中耕地
1
罗溪镇空港社区北村东组
0.477
0.255
0
2
罗溪镇空港社区北村西组
0.0015
3
罗溪镇空港社区村集体
0.495
0.027
0.468
4
罗溪镇罗墅湾社区村集体
3.9405
1.131
2.8095
5
罗溪镇鸦鹊村村集体
2.1645
6
罗溪镇鸦鹊村窑业组
1.272
合计
8.3505
1.6365
1.4145
6.714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元/亩,征收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3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按36000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按1600元/亩的标准按实结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结算。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各年龄段拟安置情况如下:
单位: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社会保障人数
小计
16周岁以下
16-60周岁
60周岁以上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znd.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8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罗溪服务站(联系人:姚先生;电话:0519-83432666;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罗溪服务站(联系人:姚先生;电话:0519-8343266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新转补安置〔202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转告〔2022〕28号开展的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
本次拟转用土地CZXB22009地块位于奔牛镇东桥村埂西组范围内。
实际转用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现状如下:
奔牛镇东桥村埂西组
20.709
15.54
三、转用目的
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工矿仓储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转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元/亩,转用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3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按36000元/人。
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按1600元/亩的标准按实结算。
本次转用土地涉及被转用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参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转用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各年龄段拟安置情况如下:
被转用村组
39
20
14
1、本公告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znd.gov.cn)和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
2、对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8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奔牛服务站(联系人:夏女士;电话:0519-83219185;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港中心所奔牛服务站(联系人:夏女士;电话:0519-8321918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常新征补安置〔202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征告〔2021〕9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CZXB21089地块位于龙虎塘街道盘龙社区村集体范围内。
龙虎塘街道盘龙社区村集体
66.06
52.2435
35.6355
13.81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8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龙虎塘服务站(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519-85480105;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龙虎塘服务站(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519-8548010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常新征补安置〔202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征告〔2022〕1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CZXB22012地块位于龙虎塘街道锦珑社区村集体范围内。
龙虎塘街道锦珑社区村集体
10.869
8.649
2.2665
1.2525
0.9675
常新征补安置〔202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新拟征告〔2022〕1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CZXB22013地块位于三井街道衡山社区村集体范围内。
三井街道衡山社区村集体
6.717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8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龙虎塘服务站(联系人:赵女士;电话:0519-85486989;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龙虎塘服务站(联系人:赵女士;电话:0519-8548698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