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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其所有人参加安全检验。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之规定,以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见附件清单)已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符合注销条件,即日起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新北区逾期三年未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清单 .xls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